▲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又见地铁乘客猝死事件。

据新京报报道,29日下午13时50分许,北京地铁2号线一名男性乘客心脏病突发,于和平门站开往前门站区间倒下。经群众、地铁工作人员、急救人员抢救无效,14时57分被宣告死亡。记者多次向地铁站站长、多名地铁站工作人员确认,该站没有AED紧急救助装置。此后,一名乘警也向记者证实,地铁站未设置AED。

乘客心脏病突发猝死,再次将“地铁站未设置AED”这一议题推上风口浪尖。

其实,涉事地铁站的工作人员是具备一定的紧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也对该乘客采取了简单的心肺复苏治疗。然而,一番努力之后,还是无力回天,这无疑是一种遗憾。

作为一种“救命神器,AED能大幅提升抢救的成功率,“放大”生的希望,在生死一线之间,往往能起决定性作用。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心跳骤停的抢救成功率较低也是事实,即使涉事地铁站当时有AED,也并不一定能够抢救成功。

但是,要看到的是,能不能抢救成功是一回事,是否配备和使用了AED,则是另一回事,在该使用AED时,却没有AED可用,这让人痛心。

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地铁站未设置AED”就曾引发舆论争议。2016年,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倒在北京呼家楼地铁站,地铁工作人员只能打电话,无人参与心肺复苏,更没有AED,最后金波不治身亡。

今年3月,新京报记者曾探访北京25个人流密集场所,发现仅9个配AED ,在多个地铁站,均未发现安装AED。

此次乘客猝死事件,再次将AED的配备不健全对公共安全的隐患暴露了出来。

实际上,近年来,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等多方面的声音,都呼吁要在人口密集场所广泛配备和使用AED,甚至有企业表示愿意捐赠AED。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包括地铁在内的一些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并不愿意接收。

有呼吁却选择无视,有条件却不愿接收,部分公共场所在急救方面消极应对,或与怕担责任有很大关系。

据报道,曾有城市的地铁部门因急救不当导致乘客猝死后,被家属告上法庭,北京地铁也曾有过这样的经历。

此外,民众的急救技能也普遍不高,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懂急救的也不多,这导致一些场所对“急救不力免责”心存顾忌。

种种因素作用下,不少公共场所的冷漠就不难理解,或许正是因为秉承“少做少错,不做没错”的原则,在自身急救建设上消极甚至是抵触。

虽然,我们不强求公共场所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但其理应为急救提供最大便捷并给予有力协助。配齐基本的急救设备、畅通急救通道,这应是所有公共场所的责任。

因为一些公共场所不作为而导致社会为此付出一条一条的生命,这个代价未免过于沉重。

2017年3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预示着,即便因为急救导致不良后果,地铁等机构也可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法律为公共场所及个人参与急救解除了后顾之忧后,公共场所理应大胆配置急救设备并勇于参与急救。当然,在“有”之后,在我国猝死人数高企的背景下,也要进一步推广AED、普及急救技能,让全社会提高急救意识,为“用”打好技术基础。

□罗志华(医生)

编辑 陈静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