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派出所的值班表显示,事发当日陈石与杨明为同一班。图/新京报网

嫌犯自缢后,办案民警被公诉,但该民警曝出是所长让自己顶罪……连日来,新京报报道的“所长疑让民警‘顶罪’未被起诉”案引发社会关注。

据报道,2018年3月,保定男子付某因涉嫌强奸未遂,被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其间在候问室内自缢。随后办案民警之一杨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公诉,今年11月该区法院开庭审理。12月3日,杨明对记者称,当时该案办案警官有2人,除了自己,还有城关派出所所长陈石,但目前陈石并未被检察院起诉;事发后陈石曾承诺,若杨明一人将此事扛下来,他会帮杨明脱罪。

最新消息是,对此报道,保定市清苑区委高度重视,责成清苑区委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办理。而清苑区检察院一知情人说,“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可以(考虑追加陈石为被告人)。”

当地官方的回应,无疑跟很多人期许的进展“同向”。就此案看,确实有些疑点需要查清,如杨明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一男子说,“这个事你俩就给我兜了,咱们三个最起码先达成共识。”非但如此,还有具体怎么供述的提纲(提纲内容包括,杨明承认自己是办案组组长;陈石是挂名办案;争取组织宽大处理等)。而身为城关派出所原所长的陈石则表示,“录音也是当所长的时候,现在不好回答。”

对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来说,这份迟来的“视听资料”是很关键的证据。这段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需要经过法庭的庭审质证,但如果证明并非伪造,涉事男子确为陈石本人,那现在尚未起诉的陈石,恐怕确实该进入法律审视的“射程”。

对民警杨明的起诉书指出,杨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付某独自一人留在该所候问室无人看管。但按照杨明的说法,他当时执行上级陈石的命令,外出调查取证。清苑警方内部人士也印证了他的说法:事发当天,值班民警为所长陈石和杨明,付某自杀时,杨明外出取证,陈石在办公室,应看管或安排其他民警看管。这也得到该派出所值班表和监控视频确证。

▲上图为手写提纲内容,下图为杨明总结的提纲主要内容。图/新京报网

若确有“让人背锅”情况,那作为杨明的顶头上司和办案组长,当事人陈石难逃其责:他本可自己替岗或者指派人员监管,却存在过失,理应对玩忽职守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更直接的法律责任。如果让下属替自己“顶罪”坐实,他或许还得就指使他人作伪证,承担妨害作证犯罪的责任,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更应“从重处罚”。当然,对此事的定性应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光听一面之词。

但就眼下看,该案留给公众的疑问,不只是“有无顶罪”本身,还有涉事司法机关此前对此持何态度。

首先,这份谈话录音在2019年6月11日,就已被涉事民警杨明提交给清苑区法院,法院方面也填写了证据收据单。从常识看,对案件中关键证据的分量,专门办案机关应比一般公众更加敏感。根据刑诉法规定,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当阅卷审查证据合法情况,并可以通知检察机关补送证据。

如今差不多半年过去了,这份关键证据是安静地存放在那里,并未对案件进程产生任何效力,还是已被查证?在开庭审理之后,似乎也未见检方主动提出补充侦查。幸而该案尚未宣判,而当地检方最新回应也释放了公允信号。

其次,在定案环节,杨明的个人供述存在“出尔反尔”的情形:在接受清苑区监察委调查的过程中,杨明于2018年3月21日、23日两次供述,并指出“办案民警是我和所长”,但2018年4月5日的第三次供述,却称“本人是办案民警,陈石只是挂名,未实际办案”,推翻了前两次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规定,鉴于被告人数次供述之间存在明显的抵触之处,如果没有完全排除串供、诱供等可能,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光有被告人供述还不够,还要补强证据。此事中,查清办案者有哪些,或许也可综合相关记录去厘清。当地检察机关根据最后那份“翻供”作为重要证据提起诉讼,也不妨做出更多说明。

无论如何,对于该案中出现的疑似存在顶罪情况,必须查核清楚,处理上也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正如清苑区官方说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依法处理的,一个都不漏;存在的疑点,一点都别放过。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 胡博阳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