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地环境生态遭遇污染破坏时,地方政府代表公众,提起法律的追索,让污染者付出代价,是其职责所在。资料图,图文无关。图/视觉中国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一场特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濮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代表濮阳市政府出庭的濮阳市市长杨青玖。

 

此次诉讼,源于2018年的一次污染事件,当时,黄河下游重要支流濮阳金堤河被人偷偷倾倒大量强酸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调查,是吴某、翟某等4人将21车约270吨的废酸液从山东聊城拉回,倾倒在濮阳境内。吴某等4人因此被判刑,而当地花巨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以及环境所受损害,却无人买单,为此,濮阳市政府将危险废物源头山东聊城德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德丰公司赔偿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共计5516394元。

 

由市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在河南属于首例,即便在全国也不多见。类似的跨境倾倒污染废物的事件,此前在各地多有发生,而对于问题的处理,大多也只是将倾倒者绳之以法,污染的损害要么被放任自流,要么由政府买单修复,鲜有地方政府出面,以锲而不舍的态度,对污染企业进行生态索赔的。

 

其实,濮阳市政府的做法,本没有什么过人之处。地方政府,本来就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理当守土有责。生态环境,谁污染,谁赔偿;谁损害,谁修复,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当本地环境生态遭遇污染破坏时,地方政府代表公众,提起法律的追索,让污染者付出代价,这是其职责所在。而且,地方政府出面提起生态索赔,也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按照2017年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已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地市级政府。

 

地方政府发起的生态索赔,成为罕见个案,背后是权利和责任意识的淡薄。在一些地方,对于污染事件的处理,更多是权力视角,发生污染事件,政府部门首先想到的是依法查办,是司法追责,而忽视了自己作为生态环境“权利人”的角色,还不习惯于把自己当成平等的民事主体,通过司法渠道去争取应得的权利。这样的思维,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有些地方形同虚设,未能实现其环境权益的救济功能。

 

当然,在责任心之外,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角色也决定了,它们在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上,难以履行公正、积极的角色。以常州毒地案为例,三家污染企业早就被锁定,但他们却无须拿钱治污,而是由当地政府为毒地污染的修复买单。甚至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企业履行赔偿和修复责任,也被当地法院驳回。

 

其中原因再明显不过,许多污染企业都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是地方经济的支撑所在,企业出了污染问题,如果地方政府不依不饶索赔到底,企业恐怕要付出天价赔偿,承担破产倒闭的风险。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也正因此,他们自己不仅不积极索赔,还会给那些主动介入,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设置障碍,逼他们知难而退。

 

此次,濮阳市政府主动提起生态索赔,固然值得称道。但也要注意,这一个案具有特殊性。涉事的污染企业,不是濮阳本地企业,而是山东的一家企业。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在提起生态索赔时,就可以抛开利益的纠葛,不用担心本地税收和GDP的损失。因而,它固然是个进步,但也得承认,只是一个有限的进步。

 

不管怎样,濮阳市政府提起生态索赔,这样的“首例”不妨再多些。生态环境的“守土有责”,需要地方政府的严格执法,也需要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权利精神,希望更多地方政府都能拿出环保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精神,主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让“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于平(媒体人)


编辑:胡博阳  实习生:张晓雨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