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庆滨)7月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公布了《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旅游、娱乐用岛最高期限为25年。

  据了解,开发海南无居民岛实行提前审核制。该办法显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海南省人民政府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

  此外,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无居民岛开发设置了最高开发利用期限。其中,养殖用岛十五年,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办法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不予确认,停止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依法查处。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准予续期的,用岛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终止。

  办法规定,无居民岛开发实行有偿开发,一般情况下开发者应缴纳海岛使用金。

  其实,无居民海岛有偿开发始于2011年4月。当时,国家海洋局曾联合沿海有关省、自治区海洋厅(局)向社会公布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涉及8省区176个海岛。此后,国家还对开发无居民海岛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无居民岛开发审批成为一项常规工作。

  今日(5日),国家海洋局官网公布了《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意见指出,关于无居民海岛的有偿开发,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护优先、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市场化出让比例明显提高,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使用金征收管理更加规范,监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海域、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此前,国家海洋局曾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该文件规定了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