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天津一中院一审公开审理了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一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赵正永利用担任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陕西省委书记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等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1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