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张跃进诈骗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该案涉及被害人郭正林与张跃进、程二运、沈巧荣3名诈骗犯,涉及两起诈骗。其中2010年10月的一起,是张跃进利用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之名,为其“背书”,取得其他几个人的信任。


据陕西省高院审理查明,郭正林与程二运结识于2009年,他请托程二运帮其承揽建筑工程。程二运又介绍郭正林认识了沈巧荣,称沈巧荣人际关系广泛,可帮助其介绍工程。


2013年10月,沈巧荣得知张跃进手中有一个山海关工程,便通过张跃进的朋友于钦波与其商谈合作。张跃进向沈巧荣谎称,他有山海关工程,如要承揽该工程则需要给其支付前期费用500万元。二人约定由沈巧荣找人承揽该项目,并支付前期费用500万元。


据张跃进的朋友于钦波供述,2013年,张跃进称其正在投资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手里的山海关渔港扩建工程,问他的朋友愿不愿意承揽这个工程。后于钦波认识沈巧荣时说起此事,沈说其有个姓郭的朋友愿意揽这个工程,他又介绍沈巧荣和张跃进认识。


但张跃进在庭审中却对此否认,称他没有给沈巧荣说过他通过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做这个工程。


沈巧荣在未经核实上述信息真伪及张跃进是否有能力办理该事项的情况下,将此工程信息告知了程二运,声称张跃进系该项目投资人,并谎称如承揽该工程需支付前期费用1000万元。


程二运随即找到郭正林,称沈巧荣有能力帮助郭正林承揽该工程项目,但需要郭正林支付资金。后两人见到沈巧荣,沈巧荣又谎称还有人愿意出资1000万元承揽山海关工程,促使郭正林下决心承揽该工程。


同年11月,郭正林通过程二运给沈巧荣转款400万元。沈巧荣次日将此400万元连同一笔200万元,共转给张跃进600万元。后沈巧荣以给张跃进出具100万元的借条为条件,让张跃进向其出具收到700万元的收条,向程二运、郭正林谎称700万元全部转给张跃进。


张跃进收取600万元以后,通过沈巧荣、程二运让郭正林出具了全权委托钱清献办理山海关工程的委托书,并将收取的资金转入钱清献账户,又指使钱清献转给于钦波,再由于钦波转账或提现交回给张跃进,虚构由钱清献办理工程手续的事实,后张跃进将所收取资金个人使用。


此后,沈巧荣谎称工程事项进展顺利,继续通过程二运催促郭正林支付剩余款项,郭正林于2013年11月给程二运转款200万元,程二运在未告知郭正林的情况下,全部截留使用。


2013年底,郭正林到北京催问工程项目进展,沈巧荣带程二运、郭正林与张跃进见面,张跃进向程二运、郭正林展示了其提前伪造的河北省海洋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该工程的电子版批复文件,谎称工程进展顺利,继续隐瞒事实。2013年12月,郭正林在沈巧荣和程二运的催要下,又转给程二运60万元,程二运仍在未告知郭正林的情况下,予以截留使用。


2014年7月,由于山海关工程办理未果,郭正林要求程二运、沈巧荣、张跃进退钱。同年8月,张跃进通过沈巧荣、程二运退给郭正林100万元。在此期间,程二运告知郭正林其截留60万元,但并未告知其还截留200万元的事实。


之后,程二运、沈巧荣要求张跃进出具2000万元的欠条,并将该欠条交给郭正林,让郭正林找张跃进要钱。同年9月,在郭正林多次催要下,张跃进分多次共退给郭正林25.2万元。案发后,程二运通过亲属给郭正林退还260万元,张跃进尚有474.8万元未退还。


陕西省高院认为,张跃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谎称能为被害人郭正林办理山海关工程的手续,并以收取前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张跃进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程二运为郭正林介绍工程过程中,在未告知郭正林的情况下,将郭正林260万元予以截留使用,并虚构事实,谎称全额转交给沈巧荣,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程二运案发后能全额退还其所截留款项,部分挽回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程二运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对程二运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


沈巧荣在通过程二运介绍郭正林承揽工程的过程中,在未审核验证张跃进办事能力的情况下,便虚构张跃进认识相关领导、具有办理山海关工程能力的事实,又在张跃进诈骗数额的基础上增加500万元,帮助张跃进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未分得赃款,对沈巧荣可依法减轻处罚。且原审未将沈巧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依法折抵刑期,导致沈巧荣刑期终止日期计算错误,应依法改判。


最终,陕西省高院裁定:


程二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巧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张跃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撰稿/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