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文件对衡水中学、衡水一中违规办学招生情况,提出了8条整改意见。网络截图


河北省教育厅文件对衡水中学、衡水一中违规办学招生情况,提出了8条整改意见。网络截图

  河北省教育厅提出控制办学规模、规范招生行为等8条整改意见;衡水一中董事会发声明称将响应

  河北省衡水中学官方网站首页,鲜红的成绩榜落款处,署着河北衡水中学、衡水第一中学。两所学校之间的关系可见一斑。

  作为衡水中学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的民办学校,长期以来,衡水中学与衡水一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招生及教学管理中“同进退”,也屡屡因“掐尖”、超编招生等问题,而一同陷入争议。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有关人士处确认,因涉多项违规办学行为,河北省厅发文责令衡中、衡水一中整改,并提供共计8条整改意见。衡水一中投资方,衡水华瑞投资有限公司随后以衡水一中董事会名义发布声明,称“将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

  专项检查发现两校涉多项违规

  今年4月至5月,新京报曾连续报道,河北衡水中学及民办衡水第一中学两所学校,存在包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用官方网站;公办在编教师赴民办学校任教;跨地域抢招乃至“掐尖招生”等问题,引发关注。

  昨日,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名为《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对河北衡水中学衡水第一中学办学行为进行整改的通知》的文件。文件标号为冀教基[2017]17号,由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于今年6月1日,文件中称“按照教育部要求,河北省教育厅组成专项检查组,于5月9日对河北衡水中学和衡水第一中学办学招生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两所学校程度不同存在不规范甚至违规办学招生情况。”

  文件中,就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控制办学规模、规范招生行为、不得乱收费等五项问题,面向衡水一中,以及“两校一法人”、公办在编教师任教民办学校、两所学校对外“捆绑宣传”等三项问题,面向衡水中学提出整改要求。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一名工作人员处,证实上述文件真实性。此外,衡水市教育局一名内部人士同时确认,今年5月9日,河北省教育厅曾有一支专项检查组来到衡水市,对衡水中学及衡水一中展开检查。此外,河北省教育厅要求两校于今年7月31日前整改完毕。

  衡水一中董事会公开响应文件要求

  多名接近河北省教育厅的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今年4月份,衡水一中平湖分校引发关于衡中模式的争议,导致教育部介入调查。而在今年5月5日,民间教育研究机构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关于对衡水中学等超级中学涉嫌违规办学开展督查的建议》,进行公开“举报”,再次将衡中系学校推上风口浪尖。

  河北省教育厅文件公开当天,衡水一中投资方,河北泰华集团通过集团官网,以“衡水第一中学董事会”名义发布声明。声明中称,投资方及衡水第一中学董事会“将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合法合规、做大做强民办教育”。

  董事会声明,同时将衡水一中及衡水中学之间存在的纠葛公之于众。声明中称,民办衡水第一中学公章自2014年9月19日23时40分,“被河北衡水中学张文茂校长强行取走”,直到其于今年6月12日在《衡水日报》第三版刊登声明,作废公章。声明表示,“衡水第一中学董事会为本校最终解释方。”

  截至发稿,衡水中学未就这一声明及河北省教育厅文件进行回应。衡水中学校长张文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是(衡水第一中学)校长”,对此事“没有说法”。

  追问1

  为何责令衡水中学与衡水一中“切割”?

  民办学校需做到“五独立”,而两校关系长期不清

  一名河北省教育厅人士透露,衡水中学及衡水一中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公私不分、一校两制、内部互通”。而这些问题,在教育厅整改文件中一一得到了呈现。也正因此,河北省教育厅发文,对两校关系进行强行“切割”。

  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研究员熊丙奇告诉记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做到“五独立”,即“独立招生宣传,独立实施招生工作,独立发放录取通知,独立注册学生学籍,独立发放学业证书”,违反“五独立”原则,即属违法。

  记者调查发现,衡水中学与衡水一中长期“两校合一”。例如,衡中校长张文茂,曾在多个公开场合,以衡水一中校长名义参加活动;衡水中学官网对高考上榜人数的统计中,包含衡水一中数据。熊丙奇称,上述现象均指向民办衡水一中未做到“独立招生宣传”。

  河北省教育厅针对这一情况,要求“去除河北衡水中学官网中涉及衡水第一中学相关信息,在涉及对外宣传内容上不得发生河北衡水中学与衡水第一中学同时出现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而衡水一中投资方一名工作人员确认,衡水一中董事会目前共5人,衡中校长张文茂不在其内,但长期代行衡水一中法人职责。

  对此,河北省教育厅要求衡水一中“校长应进入董事会,严格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此外,要求“衡水中学法人代表不得代行衡水第一中学法人代表权力”。

  此前,曾有衡水一中内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两所办学主体之间关系暧昧,作为民办学校,衡水一中名下实际无固定资产。河北省教育厅将这一问题的整改要求表述为,“尽快建立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追问2

  “衡中系”两校涉何种违规行为?

  招生及管理存多种问题,影响公办学校日常教学

  多名教育学者指出,河北省教育厅以发文形式,首次在官方层面,对以衡水中学为代表的衡中系学校,在招生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告诉新京报记者,此前,衡中系学校主要因跨区域招生、提前“掐尖”招生;“超级中学”办学规模无限制;民办学校收费偏高等问题受到争议。而新京报此前对这些问题均有报道。

  河北省教育厅针对上述现象,一一提出整改要求,包括衡水一中应“控制办学规模”,即衡水市教育局在核定下达衡水第一中学年度招生计划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其办学条件、生师比例、班额标准满足国家办学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办学规模,将其招生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规范招生行为”,即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公示的招生人数组织招生,并在规定时间将录取名单告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不得乱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并无法规具体规定,属于灰色地带的“公办在编教师任教民办学校”,也在河北省教育厅此次整改要求之列,提出“衡水中学在编教师派往民办学校任教应由衡水市教育局批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熊丙奇认为,河北省教育厅这一决定说明,在经过调查后,教育主管部门认为,公办衡水中学频繁向各地民办分校输出师资,已“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新京报记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