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赛事网络转播权也受法律保护?认为凤凰网擅自直播中超比赛,吸引了本该属于新浪的广告客户,存在不正当竞争,今天上午,新浪网将凤凰网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索赔1000万。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赛事转播权引发的纠纷。

  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网),被告为凤凰网的经营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网称,2013年8月1日晚,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显著位置提供比赛的直播,严重侵犯了新浪网的网络独播权利。因认为赛事组织者在赛事转播权的授权制度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的竞争秩序,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是不折不扣的由一个不适格的原告针对一个不正确的被告提起的一场诉求不明且依法无据的错误诉讼。”今天的庭审上,被告凤凰网代理人答辩认为,原告在同一个案件同时主张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诉求不明确;其次,足球赛事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原告主张对体育赛事的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第三,认为涉案节目分别来自CCTV和BTV,涉案节目权利人应该是这两者,对于新浪提供的授权书真实性不认可。此外,凤凰网称直播视频的链接是乐视网,凤凰网不应成为被告。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足球赛事及转播是否应收法律保护,新浪方还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证明体育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具有独创性,受法律保护的。专家证人白先生主要从事电视转播和媒体管理,曾是2008年国际奥委会电视传播金环奖获得者。“业内是认可赛事版权的。就体育赛事的直播场面必须是受得授权的,不获得授权是不能播出的。”白先生表示,赛事制作过程需要智慧和劳动,传播的媒体可以独享其权利。

  针对赛事著作权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双方展开激辩。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庭审,该案才完成辩论环节。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