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假冒慈善名义骗财现象,正在制定的慈善法拟予以规范。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其中对公开募捐的发起方资格作出限定,只有取得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

  公开募捐主体受限

  此前,一些非慈善机构的媒体、公益组织,曾多次发起救助、公开募捐等慈善活动。按照《慈善法(草案)》的规定,这种行为将属于违法行为。

  草案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救助、发起公开募捐等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定义为“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设立慈善组织,应向县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的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是合法的慈善组织,有慈善活动从业资格。

  对于此前成立的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草案言明: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

  限定公开募捐区域

  合法慈善组织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起公开募捐,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起非公开募捐。发起公开募捐时,草案列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其中包括公开募捐的区域限制:公开募捐应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即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不能超过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区域。

  草案对互联网募捐也作出了要求:慈善组织如果是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通过其网站募捐;如果在设区的县或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募捐应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进行。

  每年公布财务报告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设专章对信息公开作出规范。

  按照草案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政府也应建立或者制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此外,慈善组织每年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也应及时公开,如果募捐周期、慈善项目运作周期超过六个月,则至少三个月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