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周世玲)湖南衡阳原市委书记李亿龙案,日前迎来二审判决。新京报记者9月25日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新京报此前报道,李亿龙曾任长沙市委常委、怀化市委书记,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担任衡阳市委书记。2016年3月,担任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亿龙在衡阳就任市委书记时,因大搞“一言堂”,一度被称为“霸蛮书记”。

  2016年4月8日,李亿龙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9月23日,湖南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李亿龙决定逮捕。

  2017年12月5日,李亿龙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娄底中院一审开庭。为期两天的审理中,李亿龙当庭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

  2018年1月15日,李亿龙案一审宣判。娄底市中院一审认定,李亿龙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万元。李亿龙受贿赃款926万余元、贪污赃款142万余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4950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亿龙提起上诉,湖南高院近日进行二审,新京报记者今日(25日)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方面获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