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裴剑飞)今日(12月2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提出,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偿债期限可以超过30年,而车辆通行费“入不敷出”的省份也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入不敷出”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交通部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经深化研究,交通运输部形成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债务规模、收支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今天下午,《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开始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高速公路改扩建后可重新核定偿债、经营期限


在指定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偿债期限时,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其中,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不过,实施收费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增加高速公路车道数量,还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对于制定新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初衷,交通部表示,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难以支撑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此外,未来5-10年,我国公路仍将处于集中建设、加快成网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建公路向中西部地区和山岭重丘地区延伸,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收益下降,融资难度加大。不少收费公路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部分已纳入PPP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难以落地。因此,亟须调整现行《条例》相关制度,保障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 


限行《条例》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累积


此外,交通部表示,现行《条例》制度设计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债务风险不断累积,累积债务余额也逐年扩大。根据2017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7年末,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52843.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288.8亿元。2017年度,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5130.2亿元,支出9156.7亿元,收支缺口4026.5亿元。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如果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而在养护管理方面,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难以保障高速公路持续提供高质量通行服务。高速公路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立即陷入“无钱养护”的困境,不仅无法保障提供高效、安全、快捷的通行服务,而且会使路况水平下降,破坏公路发展成果,减损人民群众获得感。在公共财政难以保障情况下,迫切需要建立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见习编辑 侯佳欣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