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滥用“通知一删除”程序作出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前一审稿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部门提出,现实中滥用“通知一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以保护。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