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挪车撞上电线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系在挪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撞坏车辆,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先生在挪车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撞到电线杆直接造成车辆损坏,存在过错,应当按照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某日早,王先生发现邻居李先生的车挡了自己的车,因需外出上班替李先生挪车,但在挪车过程中不小心撞上电线杆,车辆出现损坏。李先生认为王先生未与自己沟通私自挪车,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在找第三人与王先生协商无果后报警,经警方调解双方依然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随后,李先生将车辆送修花费7800元,并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汽车修理费及误工费共计14800元。


王先生表示,挪车是经过李先生授权,而且李先生的车辆年检已过期,本就是事故车,他不与自己协商选择去昌平修车,还虚增修理项目,因此对修理费用并不认可,更不同意支付误工费用,但王先生对于“事故车”以及“虚增修理项目”等说法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李先生承认车钥匙长期挂在车上,为不影响大家出行,自身不便时也曾让王先生挪动车辆,但事发当天王先生挪车并未征得自己同意。针对修理费用,李先生提交了修车结算单及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该案发生前一周的凌晨亦发生了类似堵车事件,王先生联系李先生挪车,李先生因要睡觉不想下楼,让王先生自行挪车,王先生虽然表示自身车技一般,但李先生并未在意。王先生依据微信记录等证据表示,李先生的车辆多次挡路,均是自己开车挪动,该行为已成惯例,因此,本次挪车也是出于李先生指示,自己不应对此担责。


法院根据相应证据并结合李先生长期将车钥匙挂在车上的行为,认定是李先生授意王先生挪车,王先生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关于7800元的修车费,虽王先生不认可,但他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依据李先生提交的结算单及发票等认定7800元为修车损失。而李先生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故不支持误工费请求。


最终,法院酌定就车辆损失7800元,李先生承担75%的责任,王先生承担25%的责任,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该案中帮人挪车等无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帮工,这对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若“好心办了坏事”,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失,则不论是义务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均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