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提出,自贸区拟调整实施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等6部法律: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


对此,22日分组审议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鉴于食品安全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上述拟调整内容即“自贸区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销售”,须再斟酌。


委员徐延豪说,拟调整的内容虽然仅限于销售预包装食品,“由于我们国家现在食品安全的形势还比较严峻,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还很多,所以我建议这条法规能不能暂不调整,还用原来的审批方式。因为食品安全涉及民生,问题还很多,目前还没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这种情况下,如果自贸区实施特殊的管理以后,我担心会出现问题,希望能慎重考虑”。


委员吴恒也表示, 现实中能够判定出预包装食品的来源和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有一定困难。“同时自贸区的空间范围现在也比较大,来往的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也不小。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是建立在具体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包装、涉及场所的卫生及各类消毒设施的具体规定基础上的。我理解行政许可是事前把关,备案往往具有事后处罚功效,我认为事前防范重于事后追责。对于这一款修改,建议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卫生要做到‘四个最严’的要求,对食安法第35条的规定在自贸区的调整内容建议再行斟酌。如果要将行政许可这种审批改为备案,必须进一步明确预包装食品的来源,并且设定关于提供预包装食品这一方的连带责任从重追究,而不是简单地将审批改为备案”。


此外,6部拟调整实施的法律中,消防法拟调整实施的内容为: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分组审议中,数名委员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委员吕薇说,“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的相关材料,是什么样的材料?需要什么条件?我认为简政放权该放的则放,不该放的还应该管好,这里尤其强调的是‘公共聚集场所’,涉及公共利益。提供的材料要不要去看一下,是不是属实?根据日常当中了解到的,群众的意见不是要不要检查,主要是在消防检查时时间效率问题,还有个别基层单位要求购买定向产品,比如消防系统的产品等。应该提高效率和规范,但不等于不作检查、不作审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不作实质性的检查,怎么保证安全?如果这样的话,就应该加强事中、事后检查,建议这一条再进一步斟酌”。


“公众聚集场所,比如商场、剧场、体育场,类似这些场所用告知承诺好,还是事先检查审批好,是不是还可以再研究?”委员王超英也表示,“因为涉及公众安全的这些地方用告知承诺可能会有问题,现在社会是不是到了这个程度,会不会发生告知承诺之后,在承诺期就发生事故了?原来规定是很严格的,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如果认为这个时间长,可以缩短一点,其实10个工作日并不长。我建议不如现在的几日之内进行检查,再明确一下几日出一个结果,这样公共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应该更加负责任地进行管理和监督。我觉得这件事还可以再研究”。


委员矫勇说,水火无情,为了防止水灾和火灾,国家有两个专门的法律,一个是防洪法,再一个就是消防法。在这两部法律当中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就是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项,应该是防护的地区越重要、防护的对象越重要,防护的标准应该越高,防护的要求也应该越严,而不是反过来,“比如对大型城市防洪的标准肯定比一般县城防洪的标准要高得多。对于自贸试验区,这是我国对外的窗口,是体现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一个窗口。所以对这个窗口中的公共安全,我认为按照法律关于公共安全的基本逻辑,管理的要求不应该放松,而应该严格,因为一旦出事,影响巨大。所以建议对调整消防法关于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的授权还应该进一步慎重”。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