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燕燕)11月22日,北京二中院召开追加被执行人案件常见误区提示新闻通报会。会上介绍,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将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能够将许多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到位。但数据显示,追加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率并不高,仅二成左右。


发布会现场。法院供图

 

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收案不断攀升

 

数据显示,近三年,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庭共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356件,其中2017年受理89件,2018年受理114件,2019年1月-9月受理153件。

 

二中院介绍,从数据看,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收案不断攀升,但追加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率并不高。从裁决结果看,356件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145件被驳回追加请求(申请),约占40.73%,75件获得支持,约占21.07%,132件撤回追加申请,约占37.08%,另有4件终结审查,约占1.12%。

 

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多数被驳回或撤回,法院分析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在执行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案件审查标准严格,申请人存在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一部分申请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情形等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存在理解误区,故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需坚持事由法定原则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需坚持事由法定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执行人。

 

北京二中院介绍,所谓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原则,是指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符合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这里强调是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的。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应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通常的判断标准是,执行实施部门是否已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在此条件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反之,如果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完成处置,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尚不确定,法院一般会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

 

误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发布会上,北京二中院对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误区,进行了具体阐述。

 

法院以受理的李某申请追加王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为例,李某以张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妻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王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诉求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后,二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该案例表明,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被执行人配偶的变更追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可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法官建议,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债权人如认为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