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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在回答记者关于劳教问题的提问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称: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前不久,随着湖南永州上访者唐慧被劳教事件的发酵,劳动教养制度再次成为众矢之的,改革的呼声可谓此起彼伏。如今相关部门既然坦承劳教制度存在问题,那么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应该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

  长期以来,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劳动教养为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也勿庸讳言,由于其性质不明、适用对象模糊,审批程序缺乏监督和制约,导致了适用上的随意性、混乱性,从而成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滥用权力的“温室”。又由于其能够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已演变成“二劳改”。在个别地方,劳动教养甚至成为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迫害无辜群众的工具,践踏了法治和人权。

  因此,彻底改革劳教制度,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渐成为各界共识。基于此,劳动教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虽然仍存争议,但对于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严格限制其适用对象,改公安决定为法院审查决定,缩短期限,改善执行方式,增加救济程序等,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此,自2005年起,《违法行为矫治法》先后被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但遗憾的是,该法律草案迄今尚未成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些部门迫于治安和维稳压力,习惯性地将劳教作为处理问题的工具,是不争的事实。

  劳教改革的根本出路,是立法改革,通过立法进行彻底的司法化、法治化改造。无论劳动教养曾发挥过多大作用,终究不能把治安和稳定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犯之上,厉行法治、保障人权,才是社会和谐之道。既然劳教制度“有问题”,那改革得越快越好。

  □毛立新(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