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更正】

  11月8日A09版《不得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责校:杨许丽 责编:陈思)一文,第4栏第2段倒数第4、5行“保健食品应当显著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中,“表明”应为“标明”。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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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编辑:李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