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更正】
7月5日A11版《监外执行直接折抵刑期》(责校:何燕 责编:李骁晋)一节,第2栏第2段第5、6行“因此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中,“即”应为“计”。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挑错热线:010-67106710
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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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A11版《监外执行直接折抵刑期》(责校:何燕 责编:李骁晋)一节,第2栏第2段第5、6行“因此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中,“即”应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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