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不幸牺牲,居然被认定为“交通违法”,还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日前,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续进展,引发社会热议。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紧急避险”为由,认为见义勇为者虽构成“交通违法”,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些论者以救护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类比,认为见义勇为者无“交通违法”故意,别说承担责任,根本就不应认定为交通违法。

 

这类争议由来已久,且难有标准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类似个案发生,“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都是舆论的主基调。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褒扬与体恤,也说明了在弘扬社会正能量上,舆论并不缺乏共识。

 

一、不管老人是否交通违法,都不妨碍见义勇为的认定


在肯定见义勇为,褒扬社会正气的大前提下,认真讨论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划分,仍是善后处理绕不过的关键环节。不同的个案,可能仅仅由于某处细节不同,责任认定就会迥异。


比如,在前述个案中,一家媒体如是描述现场场景:今年3月9日,河北香河县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而根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披露的现场视频,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位小女孩独自走在一条机动车道,周围车来车往的确十分危险。

 

小女孩所处车道有多辆机动车正在行驶中,见到小女孩纷纷减速避让。这时,一位老者快速走来抱起小女孩,但不幸在横穿到另一车道时被一辆货车撞倒。


▲此图可以清晰看到老人抱着孩子横穿到另一条车道。


如果老者当时抱起小女孩后,不是选择横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后面的一切都不会发生。

 

有人说,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苛求。我们以“事后诸葛亮”的心态,从监控的视角看现场,当然能得出一条最合理的避险之路。但其时其境,危险正在发生,哪容见义勇为者快速反应并分析判断出一个避险的最佳方案。

 

的确,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已无从得知,老人为何舍近求远选择横穿马路。我们也不能仅根据一段监控视频来定性老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采取措施不当”。

 

这些都应留给执法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部门根据更多的证据材料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或交通违法,都不妨碍相关部门对老人作出“见义勇为”的认定。

 

我们仍然认同、鼓励和褒扬老人在那一刻选择冲进车河、抱起小女孩的英雄之举。一切应归于见义勇为者的荣誉、奖励和抚慰,都是老人应得的。

 

我也赞同,肯定见义勇为和划分事故责任,绝不应截然分开,因为两者本就互相关联。见义勇为正可说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这对责任划分当然是重要的。

 

二、并不是“情有可原”,责任就可以自然消除

 

但很多论者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常识,并不是“情有可原”,违法就不成立,甚至责任就都自然消除。

 

还是举那个常被拿来类比的例子。

 

救护车、消防车为抢救人命闯红灯,是不是就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违法,进而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答案是否。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赋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但注意了,这里有个前提,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一辆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闯红灯时把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了,当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违法,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救护车、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赔偿个案,在网上一搜就能找到,也没有太大争议。否则,如何保障正常行驶车主的合法权益?

 

当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何判断被撞车辆当时是否尽到了“让行”的义务,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

 

紧急避险也是一样。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能自动划入“紧急避险”,进而就都能免责了。

 

紧急避险是当他人存在危险时,以付出另一种较小代价的方式规避更大危险。按民法总则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紧急避险就可以不负责任,或因紧急避险而构成的交通违法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违法。

 

拿该案来说,老者事发现场的行为,其实可以拆分为两段:前半程他横穿马路去救起了小孩,这里的交通违法是见义勇为不可避免的“代价”,责任或许可以豁免;后半程他抱着已经安全的小孩,从马路中央准备横穿到马路对面,正是在此过程中他被撞——这里的横穿马路其实是没必要的,还会将他和孩子置于险境。

 

事实上,若没有看到这完整的事发过程,没有留意到老者救人和第二次横穿马路不是“同步”发生的,很容易对老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产生误判。而这类误判,很可能加重货车司机的法律责任。

 

有论者称,“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却被认定为交通违法,换到谁身上都难以接受。”我想,这更多是一个观念问题。

 

承担交通违法责任,并不有损见义勇为者一丝一毫的荣光。人命永远比交通违法更重要。当一宗交通事故,涉及见义勇为者、受益人(被救助人)以及车主这三方时,交警部门总要给出一个事故认定结论。

 

我们都认同“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只是在实现的方式上,也无须让法律打折。通过社会和民政部门能够解决,为何不走这条合法又合情的路径,而非要纠缠于“无责说”呢。


□ 王琳(媒体人)


编辑  王言虎   实习生 葛书润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