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阎侠)12月10日,针对“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粤52民初334号)”一事,天广中茂回复了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函。


2019年12月3日,天广中茂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52民初33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为郑喜煌,被告有5个,分别是上市公司天广中茂、天广中茂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广中茂的两位股东邱茂期和邱茂国。


根据《民事起诉状》可知,2018年2月1日,五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第2018020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借款利率为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委托黄冬玲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人民币5550万元到被告指定的冯楚廷收款账户,2018年2月6日,原告又委托黄冬玲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人民币950万元到被告指定的张炎如收款账户。以上共计出款人民币6500万元,被告也于2018年2月8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


借款到期后,五被告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拒不付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天广中茂表示:“公司从未向原告郑喜煌提出借款事宜,也从未与原告签署有关《借款合同》。”“公司存档的董事会决议文本格式、董事签名等要件与《民事起诉状》提供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明显的差异。”“《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收款方冯楚廷、张炎如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9年12月3日,深交所就此事下发关注函,要求“天广中茂与邱茂期、邱茂国核实是否向郑喜煌借款,是否曾在相关借款协议上签字,是否存在冒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形。”


12月10日,天广中茂回复称:“邱茂国、邱茂期与郑喜煌并不认识,从未向郑喜煌申请借款,未与其签订相关借款协议,亦未使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相关借款协议。” 


“《民事起诉状》所附《借款合同》落款时间邱茂国、邱茂期身在广州,没有去到《借款合同》签约地广东省普宁市。” 天广中茂进一步解释道:“邱茂国、邱茂期与《民事起诉状》及所附材料所载明的收款人冯楚廷、 张炎如并不相识,该两人不属于邱茂国、邱茂期的关联方,邱茂国、邱茂期未曾收到郑喜煌的借款,也从未委托冯楚廷、张炎如或其他任何人代为收取郑喜煌对邱茂国、邱茂期的借款。”


新京报记者 阎侠

编辑 王宇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