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思炀)5月29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秋林”)披露公告称,近日收到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诉*ST秋林、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终审裁定。*ST秋林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为9100万元,已按规定定期计提财务费用。

 

2016年10月17日,国元证券以自身管理的“国元证券—招行—国元元赢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和“国元证券—工商银行—国元元赢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16秋林01”债券共计8000万元,以自有资金认购“16秋林01”债券5000万元。

 

但至2019年1月30日,*ST秋林未签订担保文件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也未按约定兑付第4个计息期及之后的本金及利息,且在2019年3月17日,确认其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额3.03亿元被司法冻结,最终构成债券违约。国元证券对*ST秋林、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

 

*ST秋林表示,违约的主要原因在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按时划转。

 

2019年9月26日,*ST秋林发布公告称,收到2份《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ST秋林向国元证券支付“16秋林01”本金共计9100万元及利息。随后,*ST秋林因不服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9日,*ST秋林表示,该案已获得终审裁定。因*ST秋林在通知规定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目前,*ST秋林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为9100万元,已按规定定期计提财务费用,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新京报记者 王思炀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