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天,《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此外,国家鼓励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今年4月25日,该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有望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
记者注意到,草案一审时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投资的公共文化设施存在被过度商业开发、运作的情况,改变了其原有的公益性质,建议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此外,一审稿提出,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将“学校”纳入到鼓励开放的范围,既也鼓励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但对开放的形式没有做出要求,既可免费也可收费。
草案二审稿的另一处重要修改涉及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和优惠开放问题。新增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