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记者冯倓秋)今日(11月29日),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作为首都教育有益补充的重要作用。学前方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鼓励民办中小学探索创新,在教育理念、学校文化、特色课程、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特色;职业院校方面,鼓励民办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民办高校方面,鼓励其适应首都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同时,要求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支持教育家办学,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吸引社会资本和优秀人才公益办学。


《意见》提出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举办者(无举办者的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同时,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意见》还提出完善扶持政策。一方面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基准定额补助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同时,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此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依法落实教师待遇政策,制定并落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科研资助、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措施。


《意见》还强调,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同时要求民办学校的名称符合相关规定,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内容真实,并在审批机关备案。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市级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大民办教育监督管理力度。完善民办学校办学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整治办学质量低、管理秩序乱、存在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


新京报记者 冯倓秋 编辑 郭圆宇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