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这一法律界讨论已久的问题,拟正式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今天(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比今年8月的一审稿,二审稿明确写入了上述“自助行为”免责制度。


何为民事自助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举例说,有人想吃“霸王餐”,在饭店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饭店限制其离开,并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


此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第三稿删除了第一、二稿中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后,一些法学者一度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对民事自助行为作出规定。有专家提出,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人们在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侵犯时候的本能反应,法律的强令禁止将会导致两种局面:一方面,对那些公力救济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权利,被侵害人只能“望权兴叹”,从而导致法律之力的弱化。另一方面,当现实中的民事自助行为无法完全避免的时候,人们出于自保本能有可能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诸如讨债公司、私人侦探、私人通缉令、商场搜身、暴力讨薪、人肉搜索等,从而造成对社会秩序更为严重的破坏。


今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后,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内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