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时,委员庞丽娟提出一个问题,预防接种异常补偿标准该由省区市自定吗?


庞丽娟表示,草案明确,预防接种后,如果出现了异常反应造成了死亡或者是损伤,应该给予补偿。“这个规定挺好。但是,(草案)第3款‘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个会有问题。因为不同的省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补偿的办法特别是核心的补偿标准很可能会有不同,这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问题”。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也表示,“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问题,疫苗是控制重要传染病的重要手段,既保护受种者也保护广大公众。如果打了疫苗,是对自己的保护,如果不打疫苗,他可能会是患者,或者是病原携带者,那他也会是一个传染源。因此,这项措施应该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产品,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平和可及,特别是规划免疫疫苗的实施,应该说是一个保护公众利益的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然而由于受种者的个体差异,以及产品生物特性的限制,异常反应在所难免”。


刘谦提出,上述“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条款,“仅仅是对补偿费用来源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补偿标准。在以往工作实践中,由于补偿标准不一,特别是邻近省份的补偿标准不一样,而引发的上访事件屡有发生。建议对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统一的标准,以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


委员李钺锋也提出,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如果相同类型病例各省补偿金额差距较大,极易造成受种儿童家长非议,引发社会矛盾。“比如以口服脊灰疫苗导致的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例为例,按照北京市的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计算,患者最多可得到约140万元补偿,而按照重庆的补偿办法计算,患者最多只能得到约60万元补偿,西部省份可能会更低,差距太大。建议全国统一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标准,以免因补偿标准不一,诱发社会矛盾”。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贾文程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