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


“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在发布会上表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否则,如果发包方可以随便收回承包地,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就无从谈起”。


何宝玉说,“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所以对部分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同时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讲不妨宽容一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来”。


据其介绍,2015年8月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其中提出,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实验区稳妥地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业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根据这项考虑,我们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何宝玉说,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在第26条做了一个区分,“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何宝玉解释说,“因为这次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一个是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的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是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侯佳欣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