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潘亦纯)今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为主题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中,有网友提问“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复称,“ 如果您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的,您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以主要工作地城市的标准进行扣除。”


新京报记者 潘亦纯 编辑 王宇 徐超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