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 张赫)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蔡徐坤合同案二审文书。判决显示,蔡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依海”)之间的经纪合约解除,并驳回了依海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蔡徐坤与依海公司持续近两年的合约纠纷终于尘埃落定。随后,蔡徐坤工作室官方微博发文,一句“拨得云开见月明”被疑回应此事。



新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蔡徐坤方代理人詹德强律师,对方表示,该合约纠纷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这份合约是否可以解除,“我们主张应当解除。首先,依海未履行经纪合同的约定,无法实现原告签订合同之根本目的。其次,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艺人方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不公平,经纪公司对自己义务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培养和发展艺人演艺事业是双方的共同点,但争议的合同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目的。此外,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本身也已经无继续履行的基础。”


詹德强律师认为,契约精神从来都是双向的,而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遵守的守信精神。“‘契约精神’绝不能成为经纪公司在不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时,‘绑架’年轻艺人的借口和工具。在尊重经纪公司市场化正当经营的前提下,如何用法律保护艺人合法权益,获得平等的权利,也正成为演艺行业中所面临的新的挑战,艺人合约的处理,均是个案法益的平衡和判断,法律的价值正是在个案的司法处理中得以体现!”


部分判决书。


【案情回放】


●2017年2月,蔡徐坤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老东家”依海影视,起诉原因是蔡徐坤未成年时与依海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无法履行。根据当时合约内容,若艺人未履行合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艺人支付八千万违约金以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而蔡徐坤所在的SWIN组合出道以来几乎零收入,甚至举办粉丝见面会、出专辑等费用成本都是成员分摊。

●2017年12月,依海提起反诉要求判令蔡徐坤向依海影视支付违约赔偿金5000万。并依据此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主张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3月 ,静安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因依海不同意原告解除合约的诉求并曾提出反诉,要求蔡徐坤赔偿五千万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被告方诉情有逻辑问题,要求其明确诉情,因此案件推迟至4月中旬开庭。

●2018年4月,蔡徐坤合约纠纷案再次开庭,双方代表律师出席庭审,蔡徐坤本人未现身。当日庭审中,原告蔡徐坤方诉求被告解除签订合同及补充签订合同,并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同时,蔡徐坤方律师向法庭提供了9项证据,其中曝光了蔡徐坤原经纪公司提出让蔡徐坤方写下的110万欠条。被告则诉求判原告履行合同,并依合同支付70%的佣金。

 ●2018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蔡徐坤与被告依海影视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济合同书》及2016年6月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驳回依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1月,该合同案二审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围绕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以及蔡徐坤演艺收入的70%是否应当支付给依海影视展开辩论。依海影视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所认为双方合同有约定解除权条款约定及认为经纪合约牵涉人身权利不亦强制履行,认定被上诉人蔡徐坤有单方合同解除权,认定错误。此外,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依海影视提供资金和机会,安排蔡徐坤去韩国以及在上海戏剧学院进行了长时间的艺人专业培训,2016年10月中旬安排了他的“出道”演出,并安排蔡徐坤录制多期电视台节目、参加多场演出,举办歌迷见面会等,蔡徐坤今天的人气和演艺名声与依海影视前期的投入密不可分。


然而蔡徐坤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签约以来依海影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依海无法为艺人提供专业稳定的支持,所谓“培训学习”是作为商业节目的组成部分,是商业行为。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合作基础及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一审法院判决合法合理,应驳回依海上诉。

●2019年2月19日,二审法院送达裁定,一审法院判决文书生效。


新京报记者 张赫  编辑 吴冬妮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