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发布公告如下:



民事起诉状


公益诉讼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汤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3楼


被告: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志刚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植村、河村、钟村街汉溪村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部分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保障其合法的权益;


3.请求判令被告就“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在南方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的非中缝及广告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公益诉讼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东省设立的省级消费者协会。被告在其经营的广州多家主题公园未依法给予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益诉讼人就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发现被告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长隆欢乐世界、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水上乐园、长隆国际大马戏、长隆飞鸟乐园几大园区的公开票价中,以1.5米的身高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儿童票”优惠,以及在长隆国际大马戏园区中拒绝对未成年消费者提供优惠票价,已经侵害了众多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列举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与《儿童权利公约》中对于儿童的定义一致。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未成年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可见,未成年人在前述列举的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中享受票价优惠属于一项法定权利,且未成年人享受此项优惠权利不存在身高限制。


根据被告官网的介绍,广州长隆旅游度假区是被告旗下首个综合性主题旅游度假区,拥有长隆欢乐世界、长隆国际大马戏、长隆水上乐园、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飞鸟乐园和长隆酒店等多家主题公园及酒店,是中国拥有主题公园数量众多和超大规模的综合性主题旅游度假区,先后被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 科普教育基地 ”、中国首批国家AAAAA 级景区,年接待游客连续多年超过千万人次,位居世界主题景区前列,成为中国在世界旅游业的标杆。显然,被告运营的旅游度假景区,又作为科普教育基地,在其票价设置中给予全部未成年人相应的优惠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作为旅游业标杆企业当然的社会责任。现被告在大部分园区票价设置中以1.5米的身高排除和限制部分未成年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儿童票”优惠,以及在国际大马戏园区拒绝对未成年消费者提供优惠,已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特定多数未成年消费者构成侵权。


公益诉讼人认为,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的标准,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与国际惯例相违背,更不符合我国未成年人身高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4年,全国6岁的城市男童平均身高达到了1.2米,12岁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就已超过1.5米。既然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在旅游场所、教育基地等享受优惠的权利,则普惠性、公平性、全体性是基本要求,被告以身高限制“儿童优惠票”的适用形成了对身高“超标”的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事实上的不公和歧视,其“国际大马戏”园区甚至拒绝对未成年消费者提供优惠票价更加侵害了全体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票价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故,公益诉讼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广大未成年消费者向贵院提起本项公益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益诉讼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2019年2月18日


图片均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编辑  康晰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原标题:广州中院立案受理全国首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