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裴剑飞)今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2018年,13名驾驶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13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决,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了解到,这13人中年龄最大的46岁,最年轻的只有28岁,他们都将面对终生无法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境况。2018年1月7日,刚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到一个月的来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海淀区学院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来某某心存侥幸弃车逃逸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交管部门提醒司机朋友:驾车上路一定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并全力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处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逃逸,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编辑 贾文程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