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点

 任何裁决都应以确保儿童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出手裁决、施行的,是司法机构和政府福利机关。

 据媒体报道,3月15日,一名13岁女孩因父母离异居无定所,向怀柔区妇联多次求告无果后丧失理智,用木棒砸打妇联多间办公室的门。

 砸门无论如何都不是正确的行为,但这位女孩的境遇的确值得同情:父母离异后她被判给母亲抚养,父母原有的住房也以“便于抚养女儿”为由判给母亲,但此后住房被母亲卖掉,她与母亲关系不和,父亲既无抚养权又无房可住,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事发后,女孩父亲指责其母亲虐待儿童,这也确有法医验伤证据;而其母亲则反指其父亲指使女孩砸门,意在争夺房产,后者也的确在要求女孩抚养权改判的同时,要求归还房产。是非曲直,恐怕还需法院来判,但无论如何,两个成年人的纠葛,却让原本无辜的女孩失去了庇护和住所。

 问题是,正如妇联工作人员所言,妇联是一个社会团体,可以在这类家庭纠纷中起调解作用,却既无力判房产归属的是非,也难以直接给这类失去住所和庇护的儿童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到底谁该出手?让我们看一看国外是怎么做的。

 比如在加拿大,由于离婚率较高,类似问题同样会出现,他们的应对之策是:

 在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加拿大遵循的是“谁适合抚养就判给谁”的原则,而这个“适合”包括收入状况、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子女个人意愿,甚至父母健康状况和人际关系。类似怀柔案例中,女孩母亲因“方便抚养女儿”而得到住房权的情况,在加拿大不会发生,因为司法考虑的程序是逆向的,谁有住房,谁就优先获得抚养权。

 一旦原本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监护义务,只要女孩自己向社工投诉,或社工主动发现,一经核实,这位无法承担义务的父母将可能被剥夺抚养权甚至监护权。倘福利机构裁定父母中另一方同样不具备抚养能力,福利机构将暂时承担监护权,或交由指定的民间团体、家庭代为监护,直到父母中某一方被认定重新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意愿,或这名儿童成年为止。

 不难看出,加拿大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两点至关重要。

 首先,任何裁决都以确保儿童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像怀柔那位母亲卖房的举措,在加拿大就会冒被起诉的风险,那位父亲将抚养权和房产权“打包争取”的做法,也不可能得到支持。

 其次,出手裁决、施行的,并非妇联这样的社会团体,而是司法机构和政府福利机关。因为只有这些职能部门,才拥有真正能解决问题的话语权、行为权。当然,社会团体同样发挥重要作用,但他们附着于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体系之上,“主心骨”仍然是政府职能部门。

 可见,当儿童失去庇护时,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责无旁贷地出手,以儿童的权益为第一出发点,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如果困难在于制度的缺失,那就更应边做边完善,把这本不该漏雨的屋顶修补好。

 □陶短房(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