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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8日,丰台区苇子坑199号居民谢常福家遭遇强拆,9间房被全部推平,谢常福以违法行政,将组织拆迁的丰台南苑乡政府告上法庭。日前,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南苑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谢家房屋强拆的行为超越职权,确认违法。(《新京报》12月19日)

  “南苑乡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丰台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许能够让那些动辄动用行政权力、强扒民房的地方政府有所警醒,同时也让那些信法、守法的民众增添信心——拆迁所引发的问题,哪怕是遭遇强拆,都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之道。

  以南苑乡的这个案例来说,在居民未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未就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裁决的情况下,乡政府应该做的,是在双方之间积极沟通,按照当时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先补偿再拆迁,而不是冲到一线去“帮拆”;即使最后要强拆,也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地铁亦庄线宋家庄停车场项目建设固然与公众利益有关,涉及的拆迁民众,应尽量配合这一项目的建设。但是,这种配合并不等于无条件出让自己的利益,更不意味着基层政府部门在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出动“迷彩男”强拆。谈不拢还可以继续谈,直到双方均无异议为止;哪怕最终无法谈拢,也要按法定程序处理,民众不同意也并非就是有意对抗,不过是在利益上存在不同意见而已。

  为更好地保障民众利益,今年实施的“新拆迁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作用,取消行政强拆,规定只能“由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次丰台法院的判决也证明,法律是解决拆迁纠纷、维护民众利益的有力武器。期待在面对拆迁纠纷时,更多法院能严格依法裁决,而当法律执行有力,也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众采用激烈方式维权,减少各种悲剧的发生。

  □胡子(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