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中院,被告席上的王海剑。李金星 摄

  爆炸致2死15伤;两从犯分获10年、6年刑期,均表示将上诉

  ■ “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追踪

  据新华社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得到了两被告人同意。三人多次预谋,并确定了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窜至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参与了犯罪过程。其中,王海剑具体实施了爆炸,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王伟、王安安协助了王海剑的犯罪,属从犯。

  据此,武汉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

  ■ 背景

  技术青年成爆炸抢劫犯

  1987年 出生在湖北省枣阳市十里庙村一个贫穷的农家。初中毕业后,他进入枣阳市技校学习电子维修。2007年,他在武汉开了一家小店经营家电维修。

  2010年10月 开始对炸药产生兴趣,购买书籍自学研制方法。与店里的老顾客王伟成了朋友。王伟告诉他,自己有途径可以销售炸药。

  2011年3月 他搬到了王伟的租处继续试验,并邀约来儿时的伙伴王安安。不久,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他左眼受伤并住院治疗一个多月。

  2011年7月 受电影启发,他向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运钞车,得到了两人的同意。三人进行了二三十次爆炸试验。

  2011年8月 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1月底 他买好了作案用的水泥袋,利用谷歌地图多次踩点,又把银行的上下班时间、运钞车大致停放位置摸准。

  12月1日3时许 实施爆炸,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导致财产损失共计12.7万元。爆炸后,他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12月16日 他在武汉一所医院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