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警方的“错误定性”,赵登用家属遭受来自外界的冷眼和鄙视。

  随着云南省巧家县“5·10”爆炸案的正式告破,善后工作已展开。当地官方称,政府不会对赵登用赔偿,但同意一次性给予赵登用家属6万元救助款,被家属拒绝。(8月10日《新京报》)

  或许有人会说,不管赔偿还是救助,只要拿到钱就行了,6万元也不少了。但从法治角度而言,不应允许这种模糊处理,因为这一方面模糊了赵登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模糊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侵权责任。从法律上讲,赵登用家属能否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即巧家警方的赔偿,关键要看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警方的侵害。

  当地警方现已查明,赵登用不过是一个至死都不明就里的受害人。而在爆炸案发生的两天后,在面向全国媒体记者的案情通报会上,巧家县通报称,赵登用因“厌世”倾向,在身上引爆炸药,对此,巧家县公安局局长甚至拿职务和前程担保。这等于把赵登用当成了“报复社会”的极端分子,是一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

  虽然,当地官员辩解,当时的通报只是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也与案件侦查的阶段相适应。但如果我们把警方当时亮出的“犯罪证据”与公安局长的“前程担保”放在一起综合考量的话,此时此刻的案情通报,几与“最后定案”差不多。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无疑对赵登用的名誉是一个巨大贬低,必然让全社会尤其是在他周围人群中对他形成一个负面评价,这是对其名誉权的直接侵犯。赵登用家属则在承受失去亲人极大痛苦的同时,不得不承受因为警方的“错误定性”而来自外界的冷眼和鄙视,时间持续近三个月,身心受到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必须承认,对于赵登用人格评价的降低,以及赵登用家属长达三个月的身心伤害,巧家警方是有过错的。依照相关法律,对赵登用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于法有据,不应是非不清地仅仅“救助”了事。

  □李克杰(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