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买房人属善意取得房产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 通讯员胡光)认为妻子背着自己将房屋卖给他人,丈夫吉某将妻子和买房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海淀法院认定李某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一审驳回了吉某的诉讼请求。

  吉某称,他与卫某婚后购买了位于魏公村的一套房屋,后用于出租。2011年11月,他发现该房屋已被妻子卖给了李某,建委备案的价格仅为91万元。

  吉某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卫某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与李某串通用阴阳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请求法院确认卫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时,卫某否认与李某恶意串通损害吉某权益。

  李某称,与卫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及善意取得,自己支付了498万元房款,房产已经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返还的情形。

  法院查明,涉案房系吉某与卫某共同财产,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卫某。卫某通过中介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92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406万元,李某支付全部款项后取得了诉争房所有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信赖中介公司,并不知道卫某无处分权,且以当时市场价格498万元购房,并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系善意取得。吉某认为卫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应对买受人李某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因此要求确认卫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