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4死16伤;三被告人当庭称将上诉

  据新华社电 2012年5月10日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的爆炸案致赵登用等4人死亡、16人受伤。昨日上午,昭通市中院宣判:以爆炸罪判被告人邓德勇、宋朝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被告人陈和志有期徒刑8年。

  诱骗临时工放置爆炸装置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因邓德勇的住房属于拆迁范围,但由于其住房未办理建房证,不符合当地政府划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迁部门要求划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满足后,遂产生用爆炸的方式报复拆迁工作人员的念头。当年5月8日,邓德勇与宋朝玉共谋对位于巧家县花桥社区的拆迁指挥部实施爆炸,后邓德勇自制了爆炸装置,并与宋朝玉对该爆炸装置进行爆炸试验成功。5月10日8时许,宋朝玉到巧家县城劳务市场以“干活”为由找到临时工赵登用,邓德勇将装有爆炸装置的背包交给赵登用,谎称让赵登用将背包放于花桥社区一楼办公室后便带赵去干活。当日9时许,赵登用携背包进入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厅内,邓德勇在明知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正在为众多群众办理拆迁安置手续的情况下,遥控引爆爆炸装置,造成了赵登用等3人当场被炸身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2人轻伤及4人轻微伤。

  爆炸物提供者被判8年

  另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陈和志应宋朝玉的要求,将35枚火雷管和6枚电雷管卖给宋朝玉。案发后,警方在其家中搜出了发爆器。

  昭通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德勇因为其划地修建住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与宋朝玉共谋后实施爆炸犯罪,造成4人死亡、1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已构成了爆炸罪。被告人陈和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