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6月24日专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丹东市下辖的元宝区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利用委托理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王艳芬为首的两人非法吸收存款189万元,另两人非法吸收存款162万元,4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均判处缓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

  2012年10月,丹东市民王艳芬了解到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炒外汇、获得收益分给投资者,便向该公司投资,并认识了另一位投资者大连市民严冬。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王艳芬、严冬在共同承租的丹东市元宝区一大厦内,以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资金汇往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投资人定期返利。

  2013年4月,王艳芬联系到朋友徐开江,严冬找到嫂子潘玉丹,4人商量扩大非法吸收存款规模。同年5月,王艳芬与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付给对方保证金15万元,随后4人在丹东注册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王艳芬为负责人。2013年5月24日至7月19日,王艳芬4人仍以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资金汇往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此获得的店补资金被4人平分。

  法院认定,王艳芬、严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89万元,徐开江、潘玉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62万元。案发后,4人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王艳芬4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4人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投资款,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均可适用缓刑。为此,判处王艳芬、徐开江、潘玉丹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严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4名被告人各处罚金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的店补资金。

来源:新华社
原标题:辽宁:利用委托理财吸收公众存款案4被告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