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人员建议常委会同意香港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并对普选核心问题作出决定

  综合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与会人员肯定特首报告积极、负责、务实

  与会人员认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依法启动了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五步曲”法定程序,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的规定;报告全面反映了香港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与会人员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是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明确规定,也是香港社会的共同意愿,建议常委会同意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行政长官报告反映出,香港社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提名民主程序等一些核心问题上争议较大,一些人甚至提出了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偏离基本法规定的正确轨道。

  与会人员认为,为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建议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对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作出决定。同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广大市民的意见,依法对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与会人员强调普选应审慎稳步推进

  与会人员强调,香港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从香港的实际出发,审慎、稳步推进。

  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

  【立法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委员建议设立地方举债上限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应立法规定(地方政府性)债务上限,因为偿还(债务)要靠财政收入”,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辜胜阻提出这一建议。

  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四审稿新增了限定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预算公开时地方政府同步公开债务情况等新规。昨日就四审稿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认为,在四审稿基础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规设计还应进一步从严,如不仅限定用途,还应设定发债额度上限;但有委员则认为,法规设计应适度放宽,如除了发行债券外,允许其他举债形式存在。

  建议从严 限定地方政府举债条件

  “地方政府举债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委员董中原说,“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举债,需要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人大可以批准也应明示,否则地方政府举债将成为一个制度漏洞,带来不可控的巨大风险”。

  董中原提出,四审稿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结构设计不够清晰,容易产生矛盾,“地方举债的结构设计,是国务院主导,还是地方人大主导,需要进一步厘清。按照本草案,国务院应该是主导地位,地方举债的终极责任应当由中央预算处理,但草案中又规定了地方人大批准,那么国务院的额度与地方人大的批准之间是什么关系?国务院给了额度,地方人大不批准怎么办?国务院给了额度,地方人大批准了,但偿还不了的责任如何承担?”

  呼吁放宽 发债方式不限于债券

  对于地方政府发债的方式,四审稿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即地方政府发债只能通过发行债券这一种方式。

  “我觉得有两个方面可以说明这种方式是不够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学东就此提出,“一是当前地方政府负债的存量有很多种负债方式,通过信贷方式、债券信托、借助于融资平台等等,2013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中对这些债务都进行了确认;二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中有一句话‘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这里是讲政府债券为主,也提倡有其他方式作为补充”。

  王学东强调,预算法也可以采用上述“地方政府发债为主”的方法,允许地方政府的发债方式适度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