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确保案件裁判质量

  昨日,国新办举行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专门就四中全会《决定》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解读。此外,姜伟还就“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防止冤假错案、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等问题做了回应。

  回应1

  Q 司法系统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防止冤假错案产生

  在发布会上,对于司法系统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问题,姜伟认为,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多措并举。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举措。

  姜伟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面压力。

  对此,《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姜伟表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同时,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也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参与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回应2

  Q 如何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

  陪审员将只参与事实认定

  针对四中全会《决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条款,姜伟坦陈,目前我国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而且参审的案件不多。为此,《决定》要求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提高人民陪审的公信力。

  对于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姜伟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权力。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或者不愿发表意见,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因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分工,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回应3

  Q “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司法独立”的区别?

  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在发布会上,姜伟针对四中全会《决定》提及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司法独立”的区别时称,“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根据一些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提出来的。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姜伟说,“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姜伟进一步说,我国高度重视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和改革要求。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回应4

  Q 如何解决民众“信访不信法”?

  改革重点是解决程序空转

  在发布会上,针对民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姜伟称,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方面确实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合理的问题。针对民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有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

  姜伟介绍,在入口问题上,民众反映的问题怎样能够纳入司法程序,让法院审理。四中全会这次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是改革法院的立案机制,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在程序空转问题上,有些案件在司法机关审理,尽管法律程序走完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就是解决程序空转问题,让民众的合法诉求依照法律程序就能得到解决。

  在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确有一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是公正的,这时候要维护司法权威,要服从法院的裁判,但对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要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加以解决。

  ■ 纵深

  专家:“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在司法领域,冤假错案的产生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发生的赵作海案、念斌案、萧山案、李怀亮案等冤假错案对中国司法公信度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

  “以侦查为中心”易致冤假错案

  “司法圈过去有这样一句流行语,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最高法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认为,这句流行语说明了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公、检、法三家更多的是配合,而不是强调各自的独立性。这种情形这些年在基层发生的概率较大,而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恰恰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在昨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姜伟在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时重点提及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用大篇幅来谈“以审判为中心”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眼中,“中心”的变化意义非同寻常。

  陈卫东进一步解释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个国家中,法官的地位是崇高的。“以审判为中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它的职责是侦查、搜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是审查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并提起公诉。而法院是中立方,是裁判方,一个公正的判决必须是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产生的结论。因此,按照司法规律,“以审判为中心”是保证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

  法院保持独立性避免被“牵鼻子”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司法体制中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等改革举措,目的就是要让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位辽宁省具有10年审判经验的中级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案件审判中,强调法院的独立性,避免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牵着鼻子走”,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思路相符。

  在他看来,“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思路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应该是“以庭审为中心”。

  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院的案件数量呈现“案多人少”的现状,有些案件并未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容易在审判环节造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之一。

  为此,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多次在各类场合中提出,要强化庭审中心意识,通过规范、公开的庭审,确保审判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张泗汉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当于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法院的具体执行上,“以庭审为中心”应成为常态。只有“以庭审为中心”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的实施效果,真正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