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媛)曾任通州区区长助理的仇春利14年来受贿867万余元,2011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近日因符合减刑条件被北京高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仇春利1957年出生,目前在北京市监狱服刑。2011年9月20日,北京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时仇春利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6日,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9月26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法院审理。北京高院审理查明,罪犯仇春利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4月1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仇春利没有故意犯罪。

  法院认为,罪犯仇春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对其作出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