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周清树)今天(4月14日)上午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

  其中,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部分,在该院一号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及相关的抢劫罪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今天上午的法庭审理,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进行了审理,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志红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3日、2003年3月4日下午,赵志红先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撬门进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盗窃现金共计2980元的犯罪事实。

  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飞及张瑞军,提出一审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对于一审认定的上述三起案件,赵志红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一审回顾

  今年1月5日,“赵志红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历经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开宣判“赵志红系列案件”。

  据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同时,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吉勒图案”真凶。最终,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志红在上诉期内书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 呼格案背景

  这起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当年即已宣布“破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手机:18611096717(10:00~22:00)

  24小时热线:010-67106710

  新京报微信:bjnews_xjb

  新京报微博:http://weibo.com/xjb

  邮箱:bjnews_xjbk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