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下月起实施,适用于调解交通事故赔偿、合同、医疗事故赔偿等纠纷

  新京报讯 (记者李婷婷)《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今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等10类民事纠纷都将有法可依地进行行政调解。《办法》规定,民事纠纷调解将于30日内完成。

  合同等10项纠纷可依法调解

  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介绍,此次《办法》是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调研起草、2015年5月审议通过的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调解的政府规章。

  此《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其中民事纠纷的调解范围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10项。

  调解民事纠纷,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或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30日期限是一般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同规定,从其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天。调解行政争议,应当在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

  去年行政调解成功率78%

  据悉,北京市从2011年已开始全面启动行政调解。市法制办复议应诉调解指导处处长王华介绍, 目前,北京市的16个区县政府和大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都确立了由法制机构牵头的行政调解组织体系。

  其中,东城区已设立89个行政调解工作中心;海淀区在全区81个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全部建立了行政调解机构等;延庆县人力社保局挂牌成立本市首家行政调解室;密云县明确全县政府序列30个行政机关和18个乡镇政府及2个街道办事处为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

  据统计,2014年全市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302730件,调解成功236129件,成功率为78%。

  ■ 释疑

  行政调解的主体都有谁?

  民事纠纷:一般来说都是对该事项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至于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个部门来承担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争议:调解主体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具体负责行政争议调解的机构可以是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但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不得担任调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