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因认为《北京青年周刊》刊发的题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侮辱、诽谤个人形象、侵犯名誉,去年6月30日,张靓颖将记者张纳(真实姓名张娜)、北京青年报社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00余万元。随后法院追加《北京青年周刊》出版方《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新京报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三个被告中北京青年报社、张娜两个被告的起诉。

  张靓颖昨日在微博上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质疑,称“原以为不用把事情放到公众眼前,也能为自己讨回公道。”朝阳法院做出回应,表示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当事人如不服可以上诉。

  此案中,张靓颖诉称,2015年2月5日发布的这篇文章称:“她们这些女孩子刚开始参加超女比赛的时候,当时所有人都乖乖的签了天娱,惟有她一个人单飞,听到的传闻是,当时天娱搞黑幕找她谈,签约便许她一个名次,而她反间谍对谈话现场录了音,说你们要不让我进前三我就向媒体曝光”、 “‘不知道为什么,就是那么讨厌张靓颖,希望她早点离开’,社交平台上有这么一句评价,其实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人们是不会因为‘土’而嫌弃一个人的,于是一个好友即时评价‘无聊又做作!’这其实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致命伤,听不了她开口讲话”。张靓颖表示,因《北京青年周刊》系知名媒体,拥有较高的发行量和广泛的覆盖面,上述文章发表后,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手机软件《畅读》、《杂志汇》及微信等网络媒体广泛转载。上述报道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公然侮辱、诽谤其人格及公众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了其名誉。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

  案件受理后,法院传唤北京青年报社,该报社即就被告主体身份提出异议,称《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报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电话传唤张纳,张纳亦表示此事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处理,且未到庭领取诉讼材料,法院根据张靓颖提供的张纳联系地址向其邮寄诉讼材料,亦因电话不通地址欠详被退回。

  2015年10月,朝阳法院决定依法追加《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传唤该杂志社和张纳到庭。庭审中,《北京青年》杂志社认可《北京青年周刊》由其出版,该杂志社及张娜均向法庭主张,张娜作为杂志社员工,撰写涉案文章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杂志社承担。

  日前,朝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娜两个被告的起诉。朝阳法院认为,《北京青年周刊》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杂志社应就出版内容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单位,对杂志内容不负有具体的审核责任,故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张娜撰写并发表涉案文章系其作为杂志社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之行为,涉案文章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承担,张娜亦非本案适格被告。

  记者注意到,昨天(4月6日)15时42分,张靓颖在其新浪微博发布博文,称代理律师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裁定驳回对张娜的起诉,取消原定4月6日的开庭,但并未收到书面裁定,并评论到“原本以为不用把事情放到公众眼前,也能为自己讨回公道。现在看来,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还真是不容易。低调走法律程序,结果走走走走走...被告人走了。呵呵~”表达对法院裁判的不满。

  就此,新京报记者联系了北京朝阳法院,主审此案的孙法官表示,裁定书是在3月30日作出的,已经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该裁定刚刚作出,尚未生效,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上诉的权利,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为避免影响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原定4月6日的庭审才因故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