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九层妖塔》侵权案在西城法院开庭,被告代理人在法庭表示不同意赔偿。 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被诉歪曲、篡改原著小说《鬼吹灯》,未给作者“天下霸唱”署名;被告中影、陆川喊冤

  陆川导演的电影《九层妖塔》去年赚得高票房,它就是根据“天下霸唱”(真名张牧野)的小说《鬼吹灯》改编而来。而作者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歪曲、篡改原著小说,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及导演陆川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应陆川申请,法院追加出品方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4月15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四名被告均否认侵权,并拒绝赔偿。

  【案情】

  不满电影改编 小说作者索赔

  2016年1月7日,《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原名张牧野)起诉称,《鬼吹灯》系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为《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功》四卷。

  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几名“摸金校尉”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经多次印刷,销量过千万册。

  基于《鬼吹灯》的好评和庞大的读者基础,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和陆川将《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并于2015年9月23日在全国放映。

  “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作者署名,侵犯原告的署名权;电影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范围,社会评价极低,构成对原著的歪曲和篡改,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改编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据此,天下霸唱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西城法院立案后,陆川申请追加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陆川认为,这两家公司为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西城法院同意追加。

  【被告】

  盗墓罪行无法播 较大改编是必然

  4月15日上午9点30分,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庭审现场,四被告和第三人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影的开头位置,字幕标注是‘根据《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虽没有注明作者名字,足以让公众知道原创作者。”中影公司委托人称,未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

  中影认为,影片创作中,小说和影片在叙事结构上是一致的。因影片和小说艺术表现形式的不同,出现较大的表达差异是必然的。

  此外,几名被告均表示,电影创作受到国内相关行政法规的严格限制,原创小说中所描述的血腥暴力无法在影片中再现,对其删改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也符合商业电影制作的创作目的。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说,小说写的是几名盗墓嫌疑人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盗窃国家文物的犯罪活动,这是不可能在电影中直接播出的,存在较大改编是必然的。”被告代理人补充道。

  此外,被告还认为,原告索赔没有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原告提出的数额奇高,不符合法律要求,要求停止电影传播也不实际。”

  【原告】

  改编难度再大 也非侵权理由

  对此,原告代理人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要给作者署名,“加上‘天下霸唱’这四个字有难度吗!按照被告说法,《西游记》也可以说成是几名妖魔打怪升级。但我们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影视对原著进行了合理的改编,我们看到了很好的作品。”

  原告认为,影片存在歪曲和篡改原著,表现在电影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上,这些该影片都进行了颠覆性、粉碎性的改编。“比如王胖子,小说中的王凯旋天不怕地不怕,个性豪爽不羁、对人有情有义,但他性格冲动、急躁,并且贪财。但在电影中的确是一个为人轻浮,胆小怕死的人,存在感较低。”原告代理人称,按照该法律规定,改编他人作品,尤其电影,必然会出现改动,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不能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任何小说改编成电影都有难度,难度的高低,不是删改或破坏原作完整性的抗辩理由。觉得难度大而怕改编不好,可以不改不拍,但不是侵犯原作者合法权利的合法理由。”原告代理律师最后陈述道。

  该案当庭未进行宣判。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