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 吴为)今日上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有专家表示,5000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两高:

  量刑标准考虑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政策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对此,最高法、最高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专家:

  对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不会发生太大影响

  对于数额的调整,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2000元到5000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从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表示,贪腐起刑点从5000到3万元,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20年间,5000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背景

  贪腐起刑点提至3万元 多年前就已提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等人在审议“两高”报告时均建议两高尽快制订出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尽快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现行贪腐受贿案件量刑标准问题,近年来多名学者、律师均有过提高起刑点的建议。

  2013年,成都律师曹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现行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是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起刑点应随之提高,建议调高为3万元至5万元,沿海地区可以确定为5万元,西部地区3万元较合适。

  不过,曹毅的观点也遭到一些人的反驳,当年,有人认为其提高起刑点的建议与中央对贪腐行为“零容忍”的共识相悖。

  2015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也曾建议考虑将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适当提高到3万元。此外,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应确立“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应只看数额,忽视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