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今日上午发布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家人收受财物未退回或者上交的,将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贪污受贿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受贿犯罪当中,过去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贿赂,现在一些案件当中,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着特定关系的人,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受贿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裴显鼎表示,该行为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收钱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

  司法解释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对于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关系敛财的情形的确成为了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因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够给予有效地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