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有没有通过电商海淘的习惯?前不久探员和几个小伙伴在聊天的时候还提到了海淘的种种便利,但大家一致的困扰是:我们怎么去鉴别海淘物品的真与假?

  那英老师说,借我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但就像我们无法仅凭使用感受就证明商家售假一样,商家也很难凭购物小票就说服用户所有的商品都货真价实。

  今天,探员带大家看一起名誉权案,该案因媒体质疑海淘电商考拉网售假而起。

  案件审理让我们知道了考拉网上目前并未销售假货,但媒体的这种质疑,以后还应不应该有?

  考拉海购:毁我商誉要陪1000万

  考拉海购算是海淘界的一家知名电商,但越是知名,一旦被曝售假就传播得越快——

  作为“网易考拉海购”平台(www.kaola.com)的运营主体, 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说,今年2月1日,《中国经营报》刊登的《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报道:

  开篇即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

  随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货爆料”为新闻由头,称其为“考拉假货的当事人”。

  再铺陈开来,称“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一定能保证没有假货”。

  考拉貌似被戴上了售假的帽子。但网站说,这些指责基本没有依据啊!

  知道真相后网站表示,用户周先生实为《中国经营报》主编吕女士的配偶,而报道记者是吕女士的下属。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

  在未经任何渠道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周先生及其配偶仅因为婴儿尿不湿使用中出现相关问题即利用其掌握的媒体资源大肆宣传买到的是假货,有违新闻从业人员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恶意毁损“网易考拉海购”平台的商誉。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新浪网站的产经频道和科技频道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并将标题改为《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 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进一步误导公众。

  网易雷火公司放了大招:分别对《中国经营报》和北京新浪提出1000万与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媒体回应:报道属实仅是质疑未下定论

▲二被告代理人在法庭。

  中国经营报答辩表示:

  第一,文章在报道事实求是的,发表经过调查核实,无过错无侵权。涉案报道仅为阶段性报道,没有定论,仅仅是提出一些质疑。

  其次,原告要的赔偿实在是很、离、谱!

  再次,相关法律规定,文章基本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报社方认为涉案报道已经做到了新闻报道基本真实,而且文章大幅引用原告的评价和回复,充分体现了报道的公正和客观态度。是否侵权,不能够因为个别词汇断章取义。

  最后,关于原告所说的“公报私仇”的问题,主编吕女士和记者吴女士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吕女士提出新闻选题具有新闻价值,吴女士在进行涉案报道时,严格遵守了我社的选题审稿规范和程序,其二人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

  北京新浪答辩表示:

  涉案文章并非凭空捏造,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行文中没有诽谤侮辱的字眼的出现,是在阐述讨论中国电商发展的瓶颈;网上对于网易考拉是否售假确实是存在一定的质疑的;涉案文章中中国经营报对原告进行了大量采访,是平衡的报道,且文章没有定论。

  新浪方作为门户网站,是转载涉案文章,对于比较大的报纸中国经营报是有一定信任的,并没有任何侵权故意。同时新浪也觉得,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

  总之两被告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阶段,鉴于案情复杂,双方尚有情况回去核实,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首份诉讼禁令已将涉案文章撤下

  作为海淘电商的知名网站,考拉网与《中国经营报》的侵权官司在今年3月就曾因为诉讼禁令的问题而引发公众关注。

  原来,在诉讼期间,考拉网的经营方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称如中经报社、新浪互联公司继续登载涉诉文章内容,必将使该公司遭受的商誉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要求法院做出禁令,责令中经报社和新浪停止发布涉案报道。

  2016年3月7日,经核实法院认为,涉案新闻报道从题目、开篇、由头及主线勾勒了一起“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的新闻事件。但是通观全文,却并未报道得出“考拉售假货”这一定性的明确依据。网易雷火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显示,文中用户周先生所购日本尤妮佳品牌的婴儿纸尿裤,经日本尤妮佳客户服务中心确认,该纸尿裤系该公司产品,故该证据可以作为网易雷火公司出售给周先生的该品牌纸尿裤并非“假货”的初步证据。

  中经报社则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是假货的充分证据。在此情况下,涉案文章所报道的前述事实可能构成失实,如继续传播可能对网易雷火公司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损害后果。为避免网易雷火公司可能受到的难以弥补的商誉损害进一步扩大,中经报社应暂时停止通过《中国经营报》电子报和官方网站传播《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一文,直至该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法院称,如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中经报社未构成侵权,中经报社有权就其因暂时停止上述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向网易雷火公司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因新浪互联公司已自行删除了在新浪网站上登载的涉案报道,网易雷火公司请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其撤回对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法庭对此不持异议。

  据了解,本案是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此案也因此“未审先红”。

  讨论

  舆论监督还是侵权 媒体合法报道的界限在哪里?

  对于此案谁是谁非,法庭审理关键还是要、看、证、据。目前探员不方便进行过多的评价,但是就媒体侵权的问题,探员却有很多困惑:很多监督类调查类报道都有侵权风险,那么媒体怎么去掌握侵权责任与舆论监督的平衡呐?

  针对此问题,探员请出了对媒体侵权责任进行过专门研究的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

  01

  媒体表达自由应受到保障

  杨立新表示,在目前没有制定没有制定《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的前提下,法院审理媒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官应当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等相应规则,确认媒体侵权责任的构成及侵权责任承担,划清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进行新闻批评的法律界限。媒体的表达自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02

  侵权与否关键看事实

  在界定媒体在新闻报道方面的侵权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新闻报道失实,另一方面是新闻评论侵权。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构成媒体侵权;媒体的评论缺乏事实依据或严重不当,或有恶意借机侮辱、诽谤的,构成侵权。

  除了上述两种,媒体侵权行为还包括:标题失实、诽谤、侮辱、毁损信用、新闻批评失当和不履行更正道歉义务等。

  杨教授介绍说,判断报道是否失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只须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且报道是属于依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即为真实的报道。

  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些许错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也应审查媒体及记者等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报道或言论确有失实的,应当区分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细节失实一般不会影响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的判断评价。在细节构成媒体报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如存在诽谤、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构成媒体侵权。

  03

  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杨立新指出,审理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官应该特别注意媒体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因为这是保障媒体权利和表达自由的重要内容。

  举例来说,媒体的发表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不正当的目的,且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失的;或者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报道;以及在必要范围内,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宣传或者舆论监督,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媒体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张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