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

  “单位”不再作为监护人

  草案明确提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相当于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上述调整有利于保护智力障碍者等人群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草案同时对监护制度作出调整,增加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李适时解释说:增加这一规定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将“单位”纳入监护人的范畴,例如未成年人监护,如果其父母、亲属都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其父母所在单位可担任监护人。草案删除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只提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此,李适时解释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

  虐待可取消监护资格

  现行法律仅原则性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则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那么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

  也就是说,如果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例如近年来发生的虐童案、虐待老人案等,都可以按照上述条款,由法院指定新监护人。

  赋予原监护人“悔改权”

  民法总则草案一方面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赋予了原监护人“悔改权”: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去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男童养母李征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同时认为李征琴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不再适合收养、监护儿童。不过,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今年3月,李征琴出狱后,男童仍然愿意跟她一起生活,并表示“不恨养母,都是为了我好”。办案人员也曾经介绍说,“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

  如果“悔改权”条款最终写入民法总则,那么类似“南京虐童案”这样的案件,李征琴能否依据“悔改权”条款,重新获得监护权?这有待于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