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将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酌情从重处罚。

  记者注意到,对于电信诈骗从重处罚的情形共有10种,还包括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等。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等特点,《意见》明确,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有以上两种情形,并且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李睿懿还提到,根据此前“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此次出台的《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法定刑幅度底线标准,“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