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共涉及一项,即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内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转结以后年度扣除。

  不过,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修正案草案将其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

  专家:对企业公益捐赠更有利

  目前,我国企业捐赠的脚步不断加快。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100亿大关,其中企业捐赠为783.85亿元,占捐赠总额的70.7%。

  但中国企业公益捐赠的免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之前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捐出自己的部分股权,用于慈善基金会。按照先前规定,由于股票增值额较高、涉及数额巨大必须缴纳巨额所得税。最后相关部门经过调研后特批,允许延后交付相关税负。直到2016年出台《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初步实现了企业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突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新规定是对企业公益捐赠做法的鼓励和支持,也是与慈善法衔接。现在把超出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来讲更有利。比如企业本年度公益性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15%,余下3%部分可以在未来三年结转扣除,冲抵成本。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高级分析员黄浠鸣认为,修正案草案此项规定通过后,其具体落实还需要下一步财税部门出台相关细则,解决如何结转、操作等问题。